日志 - 轉(zhuǎn)載
倆鴿友對簿公堂!信鴿獲倆獎獎金9萬
高某與宋某,合伙參加信鴿比賽,結(jié)果高某的信鴿獲得兩項比賽獎項,總計獎金9萬元,兩人因獎金分配對簿公堂。
經(jīng)審理,大洼區(qū)人 民法 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返還原告高某信鴿獎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開始,至2019年8月20日止)。案件受理費2050元(已預交))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宋某承擔。一審宣判后,被告宋某不服,向盤錦市中級人 民法 院提出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盤錦市中級人 民法 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參賽費及獲獎信鴿拍賣款的40%由誰繳納、上訴人是否應(yīng)當返還獲獎的獎金及如何返還。關(guān)于獲獎信鴿拍賣款的40%由誰繳納,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這一事實由上訴人宋某向某公棚繳納了8800元拍賣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伙參加某公棚組織的信鴿競賽獲獎后,被上訴人高某在不能從某公棚領(lǐng)走9萬元獎金的情況下,要求領(lǐng)走屬于自己的信鴿不繳納應(yīng)向公棚繳納40%拍賣款是正常人的做法,具有高度蓋然性。據(jù)此認定,獲獎信鴿拍賣款的40%即8800元由上訴人宋某繳納。關(guān)于上訴人宋某是否應(yīng)當返還獎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以某鴿舍—宋某+高某隊名義參加某公棚組織的信鴿競賽,視為合伙關(guān)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參賽獲得的獎金,如何分配應(yīng)當由內(nèi)部確定。上訴人宋某作為合伙人之一,將參賽獲得的獎金獨自占有顯系不當。在雙方當事人關(guān)于獎金如何分配事先無約定、事后亦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合伙人對獎金應(yīng)平均分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以合伙形式參賽,共享利益共擔費用,盡管向某公棚繳納獲獎信鴿拍賣款由上訴人繳納,也應(yīng)當視為合伙人的共同費用。
日前, 盤錦市中級人 民法 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大洼區(qū)人 民法 院(2020)遼1104民初2486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被上訴人高某信鴿獎金40600元[(90000元-8800元)÷2]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開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一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已預交)減半收取10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上訴人宋某、被上訴人高某各負擔15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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