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報道應準確
——評魏亮:《〈法庭內(nèi)外(圖)〉;〈老魏聊鴿事(04)〉》
9月10日魏亮先生在《中鴿網(wǎng)》 、《賽鴿網(wǎng)》發(fā)表 《〈法庭內(nèi)外(圖)〉;〈老魏聊鴿事(04)〉》一文,魏亮先生關心鴿界官司、報道案件進展并將對案件感悟示人無疑是可取的。 專欄作家對鴿界動態(tài)掌握較多,有一定觀察力,有感而發(fā)所寫文章為鴿網(wǎng)增添了活力。為信鴿網(wǎng)站增色不少,一定程度影響鴿界走向。但專欄作家并不是職業(yè)作家。是業(yè)余寫鴿文,實質(zhì)上是鴿界網(wǎng)站寫手、并非文藝界有建樹的作家。專欄作家報道應做到真實、準確、全面、客觀。作為專欄作家,報道案件涉及法律知識應準確。如對法律基本常識缺乏了解而用語不當、無意間作了誤導,甚至會造成不良影響。
魏亮先生很感慨的說:“鴿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學習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咨詢法律人士”。非常遺憾,魏亮先生這篇報道法庭開庭的短文,錯誤使用法律專業(yè)術語、名詞、規(guī)定至少竟有九處之多。不知魏亮先生寫《法庭內(nèi)外》時又“咨詢法律人士”嗎?如果學習一下法律常識、“咨詢法律人士”,就不會出現(xiàn)該文中的常識性錯誤。請見以下:
1、“三個月前的6月8日和7月2日,兩次旁聽了北京鴿友高立先生因參賽鴿足環(huán)出現(xiàn)未被掃描的問題而上訴西安科匯電子足環(huán)廠家的法院審判。”
此句中,“上訴” 應為:向法院提起訴訴訟、或向北京豐臺法院起訴。
因“上訴” 是第二審程序。起訴是第一審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訴訟。正如文中所說:高先生于27日一紙起訴了西安科匯電子足環(huán)廠家。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訴訟活動。
本案尚未作出一審裁判,故談不上什么“上訴”。雖然是“上訴”、“起訴” 一字不同。但表明的是:一審和二審兩種不同的審理階段及審級關系。
2、“6月8號是第一次開庭。審判是在北京豐臺法院。當日,法庭內(nèi)共有法官和書記員各一人,原告一人,被告二人出庭,旁聽三人。” 這里“法庭內(nèi)共有法官和書記員各一人”表明:這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限制。
即6月8號是第一次開庭。準確報道應為:6月8號北京豐臺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此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當時(6月8號)北京豐臺法院認為本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故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法官宣布開庭后,原告陳述,被告對原告的陳述進行答辯式的反述!
民事訴訟中不存在“反述”!
這里,“被告對原告的陳述進行答辯式的反述”不妥。應為被告答辯、反駁。反駁不是什么“反述”!
如被告提出反訴,也不是“反述”!民事訴訟中不存在“反述”!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jīng)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成立的則與本訴合并審理。
4、“7月2日,第二次開庭。這次開庭與第一次不同,主審換了一人,原主審變?yōu)榈诙䦟,另有二位書記員。”
這里所謂“主審換了一人,原主審變?yōu)榈诙䦟彙?提法有問題。
7月2日第二次開庭,顯然是由合議庭而不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
依照民事訴訟法“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規(guī)定,本案合議庭的成員(審判員、陪審員)至少三人。從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此案發(fā)展為合議庭審理表明:北京豐臺法院已認為此案不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看待。
如準確報道,應為:7月2日第二次開庭,是合議庭審理。
5、“法盲最后宣布等待宣判結(jié)果!
法庭辯論終結(jié),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diào)解的,還可以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這里法盲顯然是筆誤。恐是法官說:待合議后,擇日宣判。
。◤奈毫料壬岸伍_庭,原告和被告的陳述都有矛盾的地方,由于沒有宣判結(jié)果,故不能透露” 之報道,不排除再次開庭審理的可能性)。
總之,民事訴訟中不存在“反述”!
6、“鴿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有真憑實據(jù),因為中國的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jù)的。法官不講人情,只講事實本身的真假與虛實!
此句中“鴿友要上述法院”,應為:鴿友要向法院起訴、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才當。因提起民事訴訟是起訴而不是什么“上述”!
“鴿友要上述法院”,魏亮先生文中提了五次(見后復制之文)。均應為:鴿友要向法院起訴。
如魏亮先生說:“鴿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學習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咨詢法律人士,使得自己在訴訟中占有一定的把握。” 應為:“鴿友要向法院起訴,一定要學習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咨詢法律人士,……”
按魏亮先生此見,《〈法庭內(nèi)外(圖)〉;〈老魏聊鴿事(04)〉》一文似乎未很好學習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更未“咨詢法律人士”。因上述錯誤使用法律專業(yè)術語、名詞均屬法律常識。這樣的常識性錯誤出現(xiàn)在專欄作家中、似乎對讀者不負責、不夠嚴肅。并上傳于《中鴿網(wǎng)》“特別關注”欄,也似乎令人遺憾。
(另說明:“結(jié)束語:去年,中國三大問題公棚”與本文無關,在此不作評述)
附:《法庭內(nèi)外》
《中鴿網(wǎng)》 、《賽鴿網(wǎng)》2012-09-10 發(fā)布 作者: 魏亮
法庭內(nèi)外
老魏聊鴿事(04)
三個月前的6月8日和7月2日,兩次旁聽了北京鴿友高立先生因參賽鴿足環(huán)出現(xiàn)未被掃描的問題而上訴西安科匯電子足環(huán)廠家的法院審判。案件的審理工作已經(jīng)結(jié)束,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的宣判結(jié)果。經(jīng)過二次的旁聽,感慨頗多。
法庭內(nèi)的回憶
事情發(fā)生在今年4月底。北京鴿友高立先生參賽于某俱樂部的春季賽事,由于參賽鴿在回歸之時電子足環(huán)未被掃描,故其本應取得優(yōu)異成績沒有被記錄下來。因此,高先生于27日一紙起訴了西安科匯電子足環(huán)廠家。
6月8號是第一次開庭。審判是在北京豐臺法院。當日,法庭內(nèi)共有法官和書記員各一人,原告一人,被告二人出庭,旁聽三人。法官宣布開庭后,原告陳述,被告對原告的陳述進行答辯式的反述。法庭希望調(diào)解,被告接受,但原告不同意。由于雙方的證人沒有到現(xiàn)場,法盲宣布7月2日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證人開庭時到現(xiàn)場提供證詞。
7月2日,第二次開庭。這次開庭與第一次不同,主審換了一人,原主審變?yōu)榈诙䦟,另有二位書記員。第二次開庭被告的證人到現(xiàn)場敘說關于案件的部分經(jīng)過事實。法官仍然希望調(diào)解,但未果。原告要求賠償經(jīng)濟缺失,而被告拒絕賠償。法盲最后宣布等待宣判結(jié)果。
(二次開庭,原告和被告的陳述都有矛盾的地方,由于沒有宣判結(jié)果,故不能透露。)
法庭外的啟示
鴿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有真憑實據(jù),因為中國的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jù)的。法官不講人情,只講事實本身的真假與虛實。
鴿友要上述法院,發(fā)現(xiàn)問題時,一定要在第一時間保存第一手證據(jù),必要時要求公安協(xié)助。在本案中,高立先生在第一時間就要求俱樂部作了記錄并拍攝了證據(jù)影像,在第一時間要求科匯工作作了筆錄,并要求公安局協(xié)助筆錄,防止其逃跑或者消聲匿影。使得高立先生有了最重要的證據(jù)。
鴿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學習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咨詢法律人士,使得自己在訴訟中占有一定的把握。
鴿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找到相關人士作證,如參賽單位和被告涉案人員的筆供。
鴿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保存歷史資料和物件,如購買憑證與電子足環(huán)相匹配的物件。對于物件,不得隨意亂動,保持原狀。
總之,證人、涉案器材、涉案資料一應俱全為好。除此外,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必要時法庭見。
結(jié)束語:去年,中國三大問題公棚(和平公棚假冠軍、大運卓宸不正常飛行和BOB的鋼針鴿導致的不公平賽事說明,參賽鴿友不善于運用法律的武器,因此,參賽鴿友應該多一個心眼,在證據(jù)確鑿的情況下,一定要訴訟法院,還鴿友一個公道,否則,黑心人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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