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天河合法收入利潤少算的說明
本文另見《中國法院網》
《關于天河各種正當合法收入的說明》利潤少算的說明
龔國智審判長并合議庭:
11月18日11 時25分妥投,單位收發(fā)章簽收的 《關于天河各種正當合法收入的說明》中按6500羽收參賽費,2015年也可盈利260 .75萬。原將利潤表述為177萬是不妥的(未加拍賣費等收入)。并校對了按6717羽收參賽費利潤為:284.62萬元(而不是283.87元)。表明:天河提出賠償今年“實際損失”192萬是不過份的。 故將對利潤修正后的 《關于天河各種正當合法收入的說明利潤少算的說明》寄來。
在一審中,天河賽鴿中心向法院提交了《
貴州天河賽鴿中心2015年第十屆秋季競賽規(guī)程》及有關賠償參考佐證(2013年2014年盈利)及今年可得利益的預測數額。11日天河又再次提交了賠償材料。
上訴狀中,還這樣表示過:公棚收入是公開的(在網上可以查到歷年收入)。
1、收參賽費(收鴿總數乘以每羽參賽費);2、拍賣費收入(拍賣獲獎鴿總成交價之百分之四十歸公棚;其余歸獲獎鴿鴿主) ;3、預賽打彩收入;決賽打彩收入;附加賽打彩收入。(實際還另有寶馬車指定費收入)
以上為公棚一年總收入(在《中信網》公棚網站可查)。
總收入減公棚總獎金(公開的),為公棚收入。
公棚收入再減去公棚各種開支后為盈利。
現就上述收入的合法性及依據作一說明。
首先, 原判認為:一審原告“牟利方式不合法” 、“投入和預期利潤不是合法的損失”,不能成立。
在上訴狀中,已指出:公棚制定的競賽規(guī)程,是以公棚為一方,不特定的參賽者為另一方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格式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其次, 既然 《 貴州天河賽鴿中心2015年第十屆秋季競賽規(guī)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格式合同,那么,《貴州天河賽鴿中心2015年第十屆秋季競賽規(guī)程》就應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钡谒氖臈l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故公棚制定的各種收入就是合法的,其盈利(利潤)就應依法受法律保護!
故原判認為:“牟利方式不合法” 、“投入和預期利潤不是合法的損失”,不能成立;因而一審原告的民事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
在一審中,已交的2015年度是利潤3707500元(三百七十萬七千五百元)(可以預見的可得利益) 2015年發(fā)放足環(huán)9000枚,預計存棚7500羽
所列收支如下:
收入:
1、收參賽費825萬元(7500羽×每羽1100元=825萬元)
2 、拍賣收入58萬(拍賣款145萬×40%=58萬
3、預賽指定費收入12萬(指定費120萬×10%=12萬
4、 決賽指定費(打彩)收入35萬(指定費350萬×10%=35萬。
5、附加賽指定費(打彩)收入5萬(指定費50萬×10%=5萬。
6、寶馬車指定費收入18 .75萬 (10%用于公棚發(fā)展)
(以上收入為:953.75萬)
支出:
1、 公棚設的 總獎金 538萬
2、發(fā)工資 20萬
3、其他費用支出 25萬
即支出 共 583萬
利潤 370.75萬
如果說按7500羽收參賽費可以懷疑,那可將2013年貴州《2013年清棚名單省信鴿協(xié)會裁判簽字認證》的6717羽計算(
見1、《2013年清棚名單省信鴿協(xié)會裁判簽字認證》)。
按6717羽收費則為:738.87萬元
收參賽費738.87萬元(6717羽×每羽1100元=7388700元)
收入為: 867.62萬元 (738.87萬十58萬十 12萬 十35萬十5萬 十18 .75萬 萬=867.62萬)
按此計算,
利潤為: 284.62萬元 (867.62—583=284.62萬元)
僅收參賽費738.87萬元減公棚設的總獎金538萬為200.87萬。這即可反映公棚這兩筆收支公棚就進帳200.87萬。拋開天河的其他任何一種收入,已體現天河已嬴利200萬以上。
再降一些(少217羽),按6500羽清棚羽數收費。
6500羽×每羽1100元=715萬
收入: 843 .75萬
上述6種收入相加為: 843 .75萬(715萬十58萬十 12萬 十35萬十5萬 十18 .75萬萬=843 .75萬)
支出 583萬
按此計算,
利潤為: 260 .75萬(843 .75萬一583萬=260 .75萬)
即使按 6500羽收參賽費,2015年也可盈利260 .75萬。如有據可查的2014年在決賽拍賣獲獎鴿中收入58.42萬元而不是天河一審提出的58萬(見下頁第4至7行)
這可以充分說明:天河公棚11日變更賠償為“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160萬是降低了賠償數額的。(還不算已造成的今年損失32萬)
在13日我用郵政特快專遞發(fā)來的《 關于代理詞中賠償數額應與天河一致的函》中賠償數額應與天河一致的函》這樣說過:“事實上,天河公棚一年嬴利在200萬左右也是正常的。否則,一審時不會提出賠償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300萬。”
僅收參賽費738.87萬元(6717羽×每羽1100元=7388700元)減公棚設的總獎金538萬為200.87萬,即可反映公棚這兩筆收支公棚就進帳200.87萬。這里,拋開天河的其他任何一種收入,也已體現天河已嬴利200萬以上。
即使按 6500羽收參賽費,2015年也可盈利260 .75萬元。故天河提出賠償今年“實際損失”192萬是不過份的。
天河公棚的歷年各種收入(上述6方面),在《中國信鴿信息網》上是公開的。無須在這里每屆列舉(網上可查)。
因此,這里就拍賣收入、預賽指定費收入(預賽應收打彩收入)、決賽指定費(打彩)收入、附加賽指定費(打彩)收入、寶馬車指定費收入的依據陳述如下:
1、收拍賣獲獎鴿總成交價之百分之四十歸公棚的依據。
《 貴州天河賽鴿中心2015年第十屆秋季競賽規(guī)程》第五條第2款規(guī)定:拍賣收入(拍賣獲獎鴿總成交價之百分之四十歸公棚;其余歸獲獎鴿鴿主)。
如2014年決賽總成交價格為:1,460,500元。(天河一審才按拍賣款145萬計算;見一頁2015年度收支中之收入所列)
天河在決賽拍賣獲獎鴿中就收入58.42萬元。
(拍賣款1,460,500元×40%=584200元即58.42萬元)。
(
見后所附2:《貴州天河賽鴿中心2014年決賽獲獎鴿成交價格》)
網上公開的;己實際發(fā)生、并且拍走獲獎鴿的人有名有姓;見天河賽鴿中心 《貴州天河公告》欄 之 《2014年決賽總成交價格公示》。
《2013年附加賽獲獎鴿拍賣成交價格》也可證明。
而附加賽亦因被上訴人原因未辦成,拍賣獲獎鴿中收入可用《2013年附加賽獲獎鴿拍賣成交價格》作佐證(
見3、《2013年附加賽獲獎鴿拍賣成交價格》)
2、收寶馬汽車打彩費百分之十歸公棚的依據。
《2015年天河寶馬汽車大師終極pk賽規(guī)程》規(guī)定:設兩輛寶馬汽車,供參賽者參加獎勵(
見4、《 貴州天河賽鴿中心2015年第十屆秋季競賽規(guī)程》中《2015年天河寶馬汽車大師終極pk賽規(guī)程》)。
(1)價值52.3萬元寶馬2013款 xDrive20i 豪華型汽車一輛。每羽參賽費2000元,限308羽,取1名;不足308羽時,90%用于獎金發(fā)放,10%用于公棚發(fā)展。
(2)價值25.9萬元寶馬2013款 sDrive18i汽車一輛。 每羽參賽費1000元,限298羽,取1名;不足298羽時,90%用于獎金發(fā)放,10%用于公棚發(fā)展。
3、收預賽指定費、決賽指定費、附加賽指定費(打彩收入)10%歸公棚的依據。
可用《2013年決賽插組、金手指、汽車大獎賽規(guī)程》(
見5、《2013年決賽插組、金手指、汽車大獎賽規(guī)程》)概括證明。
《2013年決賽插組、金手指、汽車大獎賽規(guī)程》第七條規(guī)定:
本次決賽附設插組賽,分為:100元、200元、300元、600元、1100元共五組。
1、100元組取6名,第一名獎30%,第二名獎15%,3-6名各獎10%
2、200元組取6名,第一名獎30%,第二名獎15%,3-6名各獎10%
3、300元組取6名,第一名獎30%,第二名獎15%,3-6名各獎10%
4、600元組取3名,第一名獎40%,第二名獎25%,第三名獎20%
5、1100元組取1名獎85%
6、每組第一名發(fā)獎杯一樽。
第八條規(guī)定:本次決賽附設金手指指定賽,分為500、1000、2000、3000、5000、10000、20000元七組。
1、500元組(23取1)每名獎1萬元,最后一名獲獎鴿不足23羽,則按90%
2、1000元組(23取1)每名獎2萬元,最后一名獲獎鴿不足23羽,則按90%
3、2000元組(56取1)每名獎10萬元,最后一名獲獎鴿不足56羽,則按90%
4、3000元組(55取1)每名獎15萬元,最后一名獲獎鴿不足55羽,則按90%
5、5000元組(33取1)每名獎15萬元,最后一名獲獎鴿不足33羽,則按90%
6、10000元組(22取1)每名獎20萬元,最后一羽獲獎鴿不足22羽,則按90%
7、20000元組(55取1)每名獎100萬元,最后一名獲獎鴿不足55羽,則按90%
這余下指定費10%,屬公棚組織其比賽的合法收入(且歷屆如此)。
還可用《 2013年插組賽獲獎名單》來證明,系已實際發(fā)生。且獲獎鴿主還可供被上訴人及二審法院查證(
見 6、《2013年預賽插組賽獲獎名單 》7、《14年預賽插組、金手指、現場一把抓指定獲獎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即是說上述六種收入完全屬于有證明力的客觀證據,可以采信。
專此說明。
貴州天河賽鴿中心委托代理人甘忠榮
2015年12月5日
附相關“已知事實”的證據,如下:
1、《2013年清棚名單省信鴿協(xié)會裁判簽字認證》
(網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國信鴿信息網》)
2、《貴州天河賽鴿中心2014年決賽獲獎鴿成交價格》
(網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國信鴿信息網》)
3、《2013年附加賽獲獎鴿拍賣成交價格》
(網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國信鴿信息網》)
4、《 貴州天河賽鴿中心2015年第十屆秋季競賽規(guī)程》
(網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國信鴿信息網》)
5、《2013年決賽插組、金手指、汽車大獎賽規(guī)程》
(網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國信鴿信息網》)
6、《 2013年預賽插組賽獲獎名單 》
(網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國信鴿信息網》)
7、《14年預賽插組、金手指、現場一把抓指定獲獎名單》
(網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國信鴿信息網》)
《關于天河各種正當合法收入的說明利潤少算的說明》于12月6日上午9時用郵政特快專遞(1012114741513號郵件)寄出。
說明
12月7日11 時23 分【中國郵政】發(fā)來短信告:此件(您的1012114741513號郵件)已妥投:單位收發(fā)章簽收。客服電話11185。
作者
12月7日13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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